中报网3月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(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王昭) 在短短不到一年时间里,河南省男子小山、小王在兰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4万元。2017年3月6日,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判决,小山、小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,2014年,小杨(在逃)在兰州出资注册成立了一有限公司,由小山任法定代表人,小王任项目经理。二人在明知其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,以投资理财为手段,高息为诱饵(月息1.5%),采取上街散发传单、彩页的形式,同不特定公众签订“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”,诱骗多人参加该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。经审计,该公司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与30名投资群众签订43份《合同书》,合同金额合计124万元,返还投资群众收益9300元,未退还投资群众资金123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山、小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,扰乱金融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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